食品生产厂家食品原料过期情形界定及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2-04-20 10:46 来源:未知 阅读: 次
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生产厂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往往会发现食品原料过期等情形,但对不同情形如何处理、如何适用法条比较迷茫,一是找不到相应针对条款,二是有多个条款不知如何选择适用,笔者就不同情形如何处理及选择法律适用阐述意见,以供参考。
(一)有证据表明该批过期食品原料采购时就已过期,除生产厂家举证其有正当免责事由外,针对该情形如何处理有2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该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如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
生产厂家采购食品原料时该食品原料就已过期,说明其主观就有故意或过失,该过期食品进入其经营场所的库存专间或其他贮存仓库,或车辆运输途中的(即采购后的整个过程)都应认定其经营过期食品。
这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对应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适用情形有所区别。此法条适用情形为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该食品原料没有检验报告正版玄机免费资料大全。当事人就自行检验,检验后发现该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达到涉刑程度)仍采购或使用。
如果当事人对没有检验报告的食品原料不经检验就直接采购且该食品原料后经检验为合格时,则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情形(对应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如果存在上述行为的同时又具有未索证索票,未进行进货查验情况,应认定为两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互不影响。
因此,生产厂家采购食品原料时该食品原料就已过期,应定经营过期食品。如果同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行为,则进行合并处罚。
(二)有证据表明该批过期食品原料采购时未过期,在贮存期间过期,且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出现在贮存区,则此时的法律适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对应罚则为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罚则为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但该食品原料出现在生产加工区(未加区分标识),则定其经营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罚则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